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

更新时间:2020-10-22

(一)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、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;
(二)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;
(三)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;
(四)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;
(五)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。

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,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
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,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。


其他情形

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

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,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。
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
插电式混合动力(含增程式)汽车、燃料电池汽车。

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《目录》的新能源汽车
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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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。
2、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,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,不包括增值税税款。
3、征收范围包括汽车、有轨电车、汽车挂车、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。
4、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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